呵呵,这判决!被强奸就得坐等?还不能反抗了?
关于强奸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裁判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规定的很清楚: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察院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厘清司法实践中的模糊认识:
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今天推送的案例显示,马某某在车内试图强奸搭车同行的白女士,因在驾驶座实施不便未能得逞,下车向副驾驶座绕行(意图不言自明),被白女士反锁车外。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白女士此时发动汽车前行,致马某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法院最终认定白女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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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802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阳区,无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基贵,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亚梅、井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搭伙驾车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马某某将车驶入榆阳区XX线XX路,欲与白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白某某趁马某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开车门遭白某某拒绝,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白某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马某某摔到路边土坑受伤。经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3.7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尤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伤情、伤残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接警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成峰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尚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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